对医疗机构临床上将工业氧用于医疗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的阐释——兼谈最高人民法院(2003)行他字第8号答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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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达[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4年第3期4-6,共3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医疗机构临床上将工业氧用于医疗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践中,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的认识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观点认为属于药品管理部门、有观点认为属于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关 键 词:医疗机构 工业氧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处罚主体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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