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修宪与我国紧急状态制度  被引量:1

The Fourth Constitution as Amended and The System of Emergency Stat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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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新源[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12-17,共6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标志着我国对紧急危机认识的深化和国家危机行政管理的发展。作为紧急突发事件危机多发国家,“紧急状态”概念在宪法中的使用,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紧急状态行政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将有力地推动政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危机应对事业的前进。

关 键 词:修宪 紧急状态 政府紧急危机管理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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