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 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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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对外经贸财会》2004年第7期24-24,共1页

摘  要: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 键 词:进口货物 中国 税收征管 进口环节 海关监管 应纳税额 

分 类 号:F752.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F75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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