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关于最终用户侵权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下)  被引量:1

Research on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End Computer Software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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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津[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7期40-43,共4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接上期) (五)关于最终用户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问题 前文述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时,曾涉及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解析,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并处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主要探讨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

关 键 词:软件最终用户 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 经济损失 损害赔偿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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