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应更具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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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新宇 

机构地区:[1]香港

出  处:《沪港经济》2004年第8期59-59,共1页

摘  要:国家税务局在其颁布的国税发[2003]第45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按新规定,企业的纳税调整简化了许多,只需调整提取比例就可以了,征纳双方都减少了许多工作量,节省了时间.

关 键 词:纳税问题 企业 坏帐准备金 税法 会计制度 中国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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