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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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志萍[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92-93,共2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 ,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 ,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由于我国民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因此使得该制度一直是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在民法典的制定列入立法日程的背景下 ,是否应该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更具讨论的必要。

关 键 词:取得时效制度 民法 消灭时效 法律制度 中国 国家主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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