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兼评《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  被引量:2

On the Beginning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of Normal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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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鹏[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法论丛》2004年第4期59-61,共3页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是司法实务中一个争论十分大的问题。《担保法》对此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时起计算。但是 ,这种做法存在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不足。国外实际上一般都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这时债权人利益虽因先诉抗辩权而不能实现 ,但由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随之中断 ,所以 ,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关 键 词:一般保证 诉讼时效 计算方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先诉抗辩权 保证债务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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