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待查在ICD-10编码中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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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多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

出  处:《中国病案》2004年第7期38-38,共1页Chinese Medical Record

摘  要:有些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即是归类在系统中,但并未有明确的病因诊断的,本文认为还是按待查统计为好,对我们病案管理人员来说。不但要熟悉疾病的编码。而且对于一些临床上的疾病诊断也应有所了解。统计工作是严谨的不容马虎,必须保证它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鉴于ICD-10将有些症状,体征等列入疾病系统中的编码,如果仅仅是考虑到降低待查率,往往会不能真实地反映某地区的疾病分布。影响统计报表的正确性。

关 键 词:病案管理 医院统计 ICD-1O编码 待查 疾病分类 

分 类 号:R197.3[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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