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的评论宜限于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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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迅[1] 

机构地区:[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职法律顾问、高级编辑

出  处:《新闻三昧》2004年第7期50-51,共2页

摘  要:对司法活动的评论始终是媒体与司法两界产生冲突的核心问题。而判决前发表评论,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发表定罪式的评论,更是经常遭到尖锐的批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这种司法职能,权威媒体也无出其右。但法院未判,媒体先判,这样的例子过去经常出现,即使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七年的今天,类似事情仍然屡见不鲜。

关 键 词:法制新闻 法庭判决 新闻评论 程序性报道 言论自由 《刑事诉讼法》 司法公正 审判作风 

分 类 号:G212[文化科学—新闻学] 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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