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法》的缺陷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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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珂瑾[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出  处:《政法论丛》2002年第3期47-50,共4页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立法法》作为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发挥其重要作用。但是 ,《立法法》的现有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不清 ,不仅没有使宪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 ,而且淡化了法律和基本法律的效力等级 ;二、对法律保留的范围过窄 ,不利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三、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范围过宽 ,容易导致对行政立法权的滥用 ,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 ,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缺乏原则和程序限制 ,不利于维护已有的统一的法律制度 ,使解释权的行使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框架 ,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 ,僭越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关 键 词:立法法 授权立法 法律保留 立法权限 公民基本权利 法律解释制度 中国 

分 类 号:D921.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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