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非公开发行研究——以美国法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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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津洪[1] 娄家杭[2] 

机构地区:[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出  处:《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485-498,共1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根据投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从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而非公开发行方式虽曾一度被视为“积极提倡的筹资方式”但却长期受到忽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整,甚至可以说十分混乱。然而,根据美国及其它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具有许多特殊的价值。随着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日益成熟,非公开发行必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以美国法为参照,对中国非公开发行的发展、演变、现行法律制度,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行研究。

关 键 词:中国 股票发行 非公开发行 美国 定向募集方式 法人配售方式 证券法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71.22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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