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立法的几点建议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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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信和[1] 蒲夫生[2]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广州510275 [2]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30-39,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

摘  要: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 ,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对私募基金的构成要件、监管、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流动性、投资方向和范围、规模、契约内容、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等作出规定 ,以完善私募基金制度的要素。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立法建议 中国 投资基金 构成要件 资金来源 组织形式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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