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选任制的缺陷刍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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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卫东[1] 石献智[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872

出  处:《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3-9,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

摘  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积极的 ,但却存在诸多缺陷。首先 ,其选任程序同合议庭的特点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之间有矛盾 ;其次 ,选任出的审判长是临时的还是固定的、是一种职务还是一种资格、权力是大于还是等于合议庭其他成员等并不明确。最后 ,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理由并不充分。

关 键 词:审判长 选任制 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组织 中国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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