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婚姻制度中的“领事婚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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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育红[1] 

机构地区:[1]外交部领事司

出  处:《中国公证》2004年第8期50-53,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中国政府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较核心的变化是: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事实表明:这种变化,已经或将会对中国公民中的内地居民(以下简称"中国内地居民")申办"领事婚姻登记"手续产生影响.为此,借<中国公证>一隅,笔者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手,漫谈本人所了解的领事婚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 键 词:婚姻制度 “领事婚姻” 国际法 国家管辖权 《婚姻登记条例》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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