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  被引量:1

On Self-controlling and Regulating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in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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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益中[1] 蒋继荣[1] 

机构地区:[1]金华市公安局,浙江金华322000

出  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56-59,共4页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公安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的规定性决定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法性。但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 ,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范围和种类 ,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 ,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实行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 :一、推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幅度 ,改变有关自由裁量规范过于宽泛、“自由度”过大的局面。二、通过行政复议等层级监督的方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三、强化行政程序 ,建立相关制度 ,促进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化。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行政管理 自由裁量权 控制 规范 

分 类 号:D992.1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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