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与资深法官的特别保障——兼评修订后《法官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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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汉生[1] 沈杨[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38-39,共2页

摘  要:资深法官(Senior Judge)的提法在国外早已有之,对到了一定的年龄退休的法官,可被反聘回来,继续在法院从事审判或调解等工作。我国《法官法》未对资深法官的概念予以界定。本文作者的观点及论述也许不尽全面,对资深法官的界定也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作者在此提出的问题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更深一步的探讨。

关 键 词:机构改革 法官法 修订 法官素质 中国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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