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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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务院办公厅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24期20-21,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国办函[2004]4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你们报送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税委会[2004]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

关 键 词: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税则 进口税 海关总署 

分 类 号:F752.50[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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