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行使人民银行检查监督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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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德贤[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广东韶关512600

出  处:《南方金融》2004年第8期32-32,共1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必要的检查监督权。如何有效行使检查监督权,是人民银行基层 行共同面对的新课题。本文从检查监督权的法律释义、工作实践等角度对有效行使检查监督权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中国人民银行 检查监督权 银行监管职能 金融监管体制 

分 类 号:F832.3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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