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染疫病牛案的查处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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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欢[1] 李军[1] 王晖东[1] 魏刚[1] 徐敏[1] 

机构地区:[1]新疆乌鲁木齐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830063

出  处:《新疆畜牧业》2004年第4期14-15,共2页

摘  要:2004年3月31日15时,乌鲁木齐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一行3人,在乌市长胜大队五队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该队苏某用自家的方园牌农用车(车号为新A-21450)购进并运输3头土种母牛,耳号分别为044、038017、4-038009,这3头牛是苏某于当日从某奶牛场购进并准备在自家饲养的,苏某不能出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查人员当即对这3头牛作封存留验,并报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决定对此案立案调查.

关 键 词:经营染疫病牛案 调查取证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例审核管理办法》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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