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关系”与“有偿使用关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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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石[1] 

机构地区:[1]《住宅与房地产》记者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03年第09S期14-17,共4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关于停车场管理单位与车主之间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的争论直困扰着停车场立法涉及的各方主体,尤其是早前几起停车场车辆丢失案件(详见相关链接),深圳市区两级法甍都判停车场管理单位赔偿,让停车场管理单位不知所措。因此《条例》(草案二稿)引导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规定已经给争论各方一个明确的答复让停车场管理单位有“劫后余生”的感觉。

关 键 词:“保管合同关系” “有偿使用关系” 停车场 深圳市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企业 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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