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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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建邻 

出  处:《绿化与生活》2004年第4期9-9,共1页Greening and Life

摘  要:2003年6月,河北省遵化人常明到北京市某区开采铁矿。常明为多出矿石,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雇佣挖掘机将6503平方米林地毁坏。

关 键 词:常明 《森林法实施条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刑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分 类 号:D922.63[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4.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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