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5

Emergent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nd Their Legal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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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思斌[1] 程琥 

机构地区:[1]皖西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系,安徽六安237012 [2]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00

出  处:《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15-20,共6页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4年安徽省教育厅资助项目<紧急状态下的法治实现问题研究>(2004sk139)

摘  要:目前,行政法学领域并没有关于政府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主要原因是政府职务、业务性质决定着其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笔者认为,可以把政府应急行政行为理解为紧急避险行为。如在防治“非典”时期,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面临着巨大危险,如果不及时采取一些应急处理措施,将会给这些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此时,政府就采用以短时期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配财产自由的方式,保护广大公众的较大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政府应急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调整,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采取的应急行政行为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排除司法审查原则,法律救济原则。

关 键 词:“非典” 应急行政行为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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