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责任看我国婚姻法裁判离婚理由的完善  

Consideration on Perfection of Judgement of Reasons for Divorce in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Country from Burden of Persua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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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晋玲[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4期98-102,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离婚理由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有关离婚理由是保留“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还是改为“婚姻关系破裂”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两种提法其实并无实质区别,问题的关键应在于修改后的离婚理由应避免原则抽象,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于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裁判,并就此提出了完善的设想。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婚姻法 离婚理由 “婚姻关系破裂” 中国 “感情确已破裂” 修订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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