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出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2

Legal Protection of Works Leasing Rights:Defects and Impro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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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社民[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79-83,共5页Journal of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出租权 ,但该法存在出租权的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和法律保护比较散乱等问题。为此 ,我国《著作权法》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为出租权的主体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出租权进行限制 ,统一侵害出租权的法律责任 ,为出租权纠纷的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作品出租权 法律保护 侵权行为 法定许可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 例外制度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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