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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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若君[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10期17-20,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变化,无疑是立法的进步。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政府行政部门。

关 键 词: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 无效婚姻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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