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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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雪倩[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03年第8期27-28,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自2002年11月份广东发生一种未知病毒的疾病流行,相继在北京、内蒙、山西等地暴发,一直到4月8日卫生部卫疾控发〔2003〕84号文件,明确将此疾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范畴,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SARS”有了正式的传染病的身份。在此非常时期重新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有了更深的认识。

关 键 词:“SARS” 《传染病防治法》 《刑法》 危害公共卫生罪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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