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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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超[1] 

机构地区:[1]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引进与咨询》2004年第9期60-61,共2页

摘  要: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是决定行政法各项制度的基础。在诸多学术观点中,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应当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承认行政法是控权法而不是平衡法或管理法。从行政法作为控权法的价值定位审视现有行政法律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行政法 价值定位 控权法 平衡法 管理法 中国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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