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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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书山[1] 

机构地区:[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91-94,共4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我国实行的是两种缓刑制度 ,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在效果上应当等同于“刑罚的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 ,可以构成累犯。

关 键 词:缓刑考验期 累犯 执行 刑罚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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