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职务犯罪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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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冬梅 徐德刚 

机构地区:[1]农安县检察院,130200

出  处:《吉林农业》2004年第10期33-33,共1页AGRICULTURE OF JILIN

摘  要:"村官"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人群.论级别,他们没有级别,只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论权力,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权,在村里权倾一方:论犯罪危害,他们侵害的是我国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高度紧张,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严重破坏社会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村干部 公共事务 管理权 监督机制 

分 类 号:F325.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63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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