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解除四荒地拍卖合同收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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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望松 王坚[1] 

机构地区:[1]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出  处:《陕西检察》2004年第5期67-68,共2页

摘  要:赵某与某村委会于199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村委会将3.5万平方米的四荒地使用权以5万元出让金拍卖给赵某,期限为50年。赵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内支付出让金,如果逾期未完全付款,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年7月10日,在赵某未支付出让金的情况下,双方即申请当地政府办理了集体四荒地使用权证。

关 键 词:村委会 四荒地 拍卖合同 地使用权 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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