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兼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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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治东[1] 吴佳华[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4年第10期107-118,共12页Law Science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正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正确理解公约的精神及适用原则 ,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由于公约本身规定的适用条件的灵活性以及有关国家于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更因为法律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 ,导致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公约的复杂性。本文以中国为视角 ,系统地分析在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该公约的基本问题 ,以求得对公约适用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 键 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法 货物买卖合同 CISG公约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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