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手船买卖下卖方的无负担保证义务  被引量:2

Non-burden Guarantee Liability of Sellers under Second-hand Ship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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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莹[1] 袁斌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35 [2]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40

出  处:《水运管理》2004年第11期28-31,共4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在航运市场上,船舶买卖尤其是二手船买卖非常活跃,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格式主要是挪威买卖格式(NorwegianSaleform)。卖方对其出售的船舶须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即保证船舶在交船时无租约、抵押、海事优先权或任何其他债务,这在挪威买卖合同格式下被称作为船舶无负担保证义务。实践中,被出售的船舶往往存在上述负担。因此,对买方而言,重要的是清楚哪些是属于卖方无负担保证中所指称的“负担”,以便在遇到船舶负担情形之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上述负担中,海事优先权对买方影响最大。由于“海事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也无须登记,这使得二手船买卖无法或很难进行。在认定船舶灭失尤其在船舶被拆成钢板是否还能成为海事优先权的标的的问题上,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实际上,船舶灭失存在着事实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两个不同的概念。文章针对买方索赔时的困境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关 键 词:二手船 负担 买方 卖方 担保 出售 保证 买卖 优先权 海事 

分 类 号:F5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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