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国际卫生条例》(草案)定义的变化谈我国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如何与其相适应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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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卫军[1] 

机构地区:[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00456

出  处:《口岸卫生控制》2004年第5期1-4,共4页Port Health Control

摘  要:通过对新《国际卫生条例》(草案 )中主要定义的研究揭示定义的变化与立法精神改变的关系 ,探讨我国法律法规如何与这些变化相适应。文中着重对新条例草案中首次提及的定义“公共卫生危害、疾病、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建议 (长期建议、临时建议 )、集装箱装卸区 ,交通工具经营者、受感染和污染地区”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中 ,应明确卫生检疫部门反恐职责任务、对集装箱装卸区的监管职责以及交通工具经营者的义务 ;建立国内与出入境协调一致的国家公共卫生体系 ,提高卫生检疫部门监测与应对能力 ,明确与各级卫生、公安等部门职责和协调配合机制 ;积极收集国内外可能引起公共卫生危害的证据并自觉履行上报义务 ,关注“受感染和污染区”的动态信息 ,参与WHO的决策过程 ;

关 键 词:卫生检疫 公共卫生 感染 临时 首次 WHO 改变 生条 修订 条例 

分 类 号:R185[医药卫生—流行病学] TS104.2[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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