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合同法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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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翠红[1] 胡艳[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610074

出  处:《特区经济》2004年第10期169-169,共1页Special Zone Economy

摘  要:对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进行盲目的资格限制 在我国保险合同法中,对投保人资格的限制是通过设立可保利益原则实现的。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立法起草者认为,这样规定可以达到防止投保人投保任何财产和生命的目的。但这是对可保利益原则的误解,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此运用可保利益原则也是不正确的。

关 键 词:保险合同法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可保利益原则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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