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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现代物业》2004年第11期2-3,共2页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上海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30日发出通知(沪府发[2004]38号),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并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2003年9月9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61号)同时废止。在《若干意见》中,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业主投票权的计算、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停车场(库)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项等八大方面的问题均有详尽的说明和细划。《若干意见》将于11月1日起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同时施行。

关 键 词: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会议 住宅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 服务业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 物业维修基金 物管企业 业主投票权 产业 

分 类 号:TU[建筑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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