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治的医疗必将是高素质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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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美筠[1] 欧晖[1] 

机构地区:[1]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出  处:《中国病案》2004年第9期29-30,共2页Chinese Medical Record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作为医务人员中的一员,试从下列几个方面提出应重视的问题:必须重视树立程序为先,治疗列后的医疗价值取向;必须尊重当事人主义,弱化医疗职权主义;必须强化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提高医疗水平,并且通过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条例》实施前后一年的医疗纠纷案件数的对比,说明医院和医务人员提高自己素质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医疗价值 医疗程序 当事人主义 医疗技术 医院管理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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