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孙苏理[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01年第12期33-35,共3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基本案情 1999年6月23日,北京市瑞德宝生物降解制品公司(简称瑞德宝公司)以潘则林、赵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二被告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其技术成果权和专利申请权.原告公司诉称,1996年1月29日,原告与潘则林签订协议书,约定潘则林以现有技术参与生物降解技术的开发,而潘则林不顾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约定,与其妻赵萍于1996年6月11日向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全淀粉生物降解快餐盒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 键 词:诉讼时效 北京市瑞德宝生物降解制品公司 技术成果权 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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