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稿与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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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立成[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成教院

出  处:《成人高教学刊》2004年第4期30-34,共5页Adult Higher Education Journal

摘  要:我国现行民法渊源体系由《民法通则》为主要渊源,以及200多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解释、规定、批复等构成。其中《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具有特殊的地位。将其与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相对比,表现出三点不同:第一,试行部分内容已不再列入修改稿,主要原因是新法规的发布,已经涵盖了试行中的相关内容,如:试行中涉及到诉讼法的部分,在诉讼法正式公布后,自然应不再列入试行;第二,修改稿增加了民法范围内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人的权利、物权(特别是所有权)委托代理等方面内容,这些内容只能在民法典的范围内解决;第三,修改稿对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使文字表述更加清楚,时效、程序、数量规定更加具体。

关 键 词:民法通则 诉讼法 修改稿 委托代理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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