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擅离职守,学生嬉耍致人伤残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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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晓玉[1] 

机构地区:[1]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

出  处:《福建教育(中学版)(B版)》2004年第09B期18-19,共2页

摘  要:学生张某、陈某、李某系某市初中一年级(2)班学生(均为12岁)。一天下午第二节上课后不久,科任教师于某安排学生课堂练习后便离开教室。教师一出教室,张与陈便在座位上用铅笔相互嬉耍,张某的笔在指点陈时,恰巧戳到从过道上走过来的女生李某的左眼球,致其左眼眼球穿通伤。李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医疗费26750余元。经鉴定李某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李某家长因其女受伤治疗花费的巨额医疗费赔偿问题与学校和其他两位学生家长协议未果,便将学校及张某、陈某的家长一并告上法庭。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在校学生 意外伤害 案例分析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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