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能否引发国家赔偿?——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看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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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军华 姜亚兰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4年第10期47-49,共3页

摘  要: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夺去了12个花朵般娇嫩的生命,数百名本应健康成长的小宝宝也不幸患上了“重度营养不良综合症”而成了“大头娃娃”。事件性质之恶劣令人发指。国家监察部对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阜阳市政府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察、督查不到位的责任;阜阳市工商局作为流通领域的执法主体。

关 键 词:“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行政职责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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