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农税收问题与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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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彬[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洪泽县三农办公室

出  处:《江苏商业会计》2004年第6期16-18,共3页

摘  要:我国的涉农税收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以及屠宰税。其中,农业税收以农业总收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生产收入)为课税对象,实行逐级核定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并以直接征收粮食为主,所以人们习惯称之为“公粮”。1958年6月,经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96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特产税曾经属于农业税的一部分,1983年国务院明确和统一了农林特产品收入的征税范围和一般使用的税率.开始对农林特产品单独征税。1994年我围的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的有关农林特产税目合并到农业特产税中,扩大了原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现在包括农、林、牧、渔等农业特产品。

关 键 词:涉农税收 农林特产税 中国 农民 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 

分 类 号:F810.424[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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