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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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玉华[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330013

出  处:《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126-127,共2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或新《征管法》),对于加强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解决了以往税收征管中的一些难题。但该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新《征管法》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后设置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这使得公法领域的征税权与私法领域的担保物权产生了冲突。

关 键 词:税收优先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后留置权 质权 无担保债权 法律关系 冲突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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