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全车失盗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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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文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宁沈阳110003

出  处:《保险研究》2003年第C00期29-31,共3页Insurance Studies

摘  要:这是一起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案件,按《保险法》规定,机动车辆失盗应按其实际价值赔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这就是说投保机动车不是以投保标的多少为赔付依据的,而是依实际价值来确定赔付多少的。本案中原告坚持按投保金额赔付,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也坚持此错误做法,故造成本案的错判错审。此案的全过程暴露出人们保险知识匮乏,保险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保险人不会运用保险法律法规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法庭上理不直,气不壮,不能坚持其正确申辨理由,同时,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保险法》也缺乏学习和理解,致使审理过程中超过法律适应范围。

关 键 词:中国 车辆保险纠纷案 《保险法》 机动车辆 可保利益 全车失窃 保险赔偿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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