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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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季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648000

出  处:《保险研究》2003年第C00期129-131,共3页Insurance Studies

摘  要:这是一起轮船在长江中航行造成的保险责任事故,原告、被告围绕赔偿多少而付诸法律。原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赔偿范围的复函’’为基础,认为在保险金额内,损失多少都应由保险人承担。这完全混淆了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法院的正确判决应该能使被保险人明白,保险赔偿只能以保险合同为准,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被保险人全部风险责任。

关 键 词:中国 保险纠纷案 《保险法》 船舶保险 碰撞责任 民事责任 普通条款 特约条款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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