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的医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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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国伟[1] 郭德芬[1] 

机构地区:[1]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646000

出  处:《中国新医药》2003年第2期99-99,共1页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对医疗事故的等级界定更严,并取消了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一级医疗事故中还包括重度残疾;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复印过程还应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并设置专家回避制度,法医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

关 键 词:患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院行为 医学会 残疾 重度 病历 医疗事故鉴定 法医 回避制度 

分 类 号:R197[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D922.16[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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