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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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中华[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134-138,共5页Law Review

摘  要: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 ,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 ,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 1 6 3条第 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 ,应当以第 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 ,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 ,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 ,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 ,为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

关 键 词: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权 非法利益 间接受贿 索贿 新刑法 便利 职务 规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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