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中心的研究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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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建国[1] 

机构地区:[1]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83

出  处:《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3-10,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基金资助

摘  要: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立法机关为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不足而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创设的一种全新的、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相平行的诉讼制度。其法律属性既不同于财产保全 ,也有别于先予执行 ,具有相对独立性。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具有类型化和普适性的意义 ,可以广泛地适用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纠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其他侵权行为案件。建议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 ,增设“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这一独特的诉讼救济手段 ,并且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并列规定。

关 键 词:侵权行为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 侵犯 诉讼救济 诉讼制度 停止 持续性 知识产权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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