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订之焦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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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军华 

机构地区:[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

出  处:《法学》2002年第4期54-58,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编纂民法典应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宜采用相对集中的“中而全”方式。“民法典编纂启动会”决定先按民法通则的体例起草,再进一步研究民法典的体例编排。在内容上,通过纵横关系划清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承租权、借用权各自的管辖范围,凡经民事合同产生的用益物权均由债法调整,物权法调整经由纵向关系产生不动产用益物权;将担保置于债编;典权用债权法调整;成员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规定在民法典中。

关 键 词:民法典 用益物权 不动产 典权 债权法 成员权 民事单行法 调整 纵向关系 承租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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