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被引量: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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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新力[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1年第11期19-25,共7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罚原则 特别规定 行政违法 处罚种类 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 例外 应该 存在 合一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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