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On the Judge Right of Discretion over Mental Compensation in Civi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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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彧[1] 张悦[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98-104,共7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其在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发展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够健全。除去制度上的设计外,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这一部分内容的实施又存在许多的缺陷。本文不是从立法的角度或制度的设计上对我国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何评价与质疑,而试图从适法的角度,参照国外相关理论,对我国审判制度中法官如何将抽象的立法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公正,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提出些个人见解。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 民事 民法理论 自由裁量权 占有 审判实践 中国 制度 国民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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